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50號
CHDV,101,司拍,150,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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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邱楊懿
1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論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抵押物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具狀更
正。並提出該所有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二、請提出系爭彰化縣埔心鄉○○段366、367地號土地及同段
27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最近3個月內)各乙
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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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