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37號
CHDV,101,司拍,137,201210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王壯臺
相 對 人 劉慶源
相 對 人 劉桂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慶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劉慶源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慶源劉桂林於民國97年8月30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7萬元,嗣於100年3月1日由 劉慶源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7萬元之普通 抵押權,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0年6月30日, 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 清償,計尚欠本金27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狀列相對人劉桂林並非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 該不動產本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部分,於 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福興鄉 │福新 │ │852 │養│00 │08 │19.06 │1/4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