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235號
CHDV,101,司促,15235,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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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樓、28樓、30樓
代 理 人 邱霈文
債 務 人 林國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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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