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7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張錚玉
債 務 人 孫鵬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肆仟伍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