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9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永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
台幣九百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