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0年度,6338號
TPSM,90,台上,6338,200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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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三八號
  上 訴 人 嘉德影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莎蓁
        送達代收人 陳
  被   告 聯維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汪彩霞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四號,自訴案號:台灣地方法院八十
七年度自字第八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事實欄之記載以自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嘉德影視有限公司擁有「錯體陽謀」、「冰血暴」、「星際戰警」、「我的一票選總統」、「東方快車」等五部影片視聽著作財產權之公開上映權之專屬授權,自有合法自訴權。而被告汪彩霞經營之公司即被告聯維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維公司)卻利用其播送系統線路(第三十頻道聯登電影台、第四十三頻道CINEMAX電影台、第四十六頻道緯來電影台、第三十一頻道東視電影台),於西門大飯店、泰安旅館、大順大飯店、華麗大飯店、百月賓館公開上映上開影片,供不特定之旅客觀賞,為自訴人之蒐證人當場錄影且拍照存證,因認被告等人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罪嫌,經審理結果,以第一審認上訴人非犯罪被害人,不得對被告等提起自訴,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按上訴人得否提起自訴,應以依自訴狀所訴事實,上訴人是否為被害人為準,不得以經調查結果,被告無被訴犯罪事實,為上訴人不得提起自訴之依據。依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自訴狀之記載,其主張擁有「錯體陽謀」、「冰血暴」、「星際戰警」、「我的一票選總統」、「東方快車」等五部影片視聽著作財產權之公開上映權之專屬授權,被告等卻未取得上開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之著作權,卻以利用其播送系統,以有線傳送之方法,將影片之內容傳送至各該旅館房間內,供不特定旅客觀賞,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之規定,係屬公開上映之行為,顯已侵害上訴人之公開上映之權利,而提起本件自訴等情。依此一自訴之事實,上訴人係認被告等利用其播放系統,以有線傳送之方法,將影片之內容傳送至各該旅館房間內,此一行為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之規定,係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侵害其公開上映權,非謂被告等之行為,係侵害其公開播送權。則上訴人自屬犯罪之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原判決卻認公開播送權與公開上映權並不相同,上訴人僅取得公開上映權,並無公開播送權,被告等公開播送系爭影片,縱令侵害他人公開播送權,亦與自訴人之公開上映權無涉,上訴人並非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云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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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維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德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