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5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同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盧志堅
債 務 人 張黃綢
債 務 人 張甘清
債 務 人 張藹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九十九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八月五日止期間已計算但未清
償完畢之欠繳利息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壹佰貳拾肆元、違約金
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伍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