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陳香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