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04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院病歷室)
債 務 人 林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壹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