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466號
CHDV,101,司促,14466,201210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46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汪建和
8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