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101號
CHDV,101,司促,14101,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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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冠助

債 務 人 張淑屏

一、債務人陳冠助張淑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
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冠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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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