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925號
CHDV,101,司促,13925,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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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25號
債 權 人 風樺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和宥
債 務 人 黃鴻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五日違反約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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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樺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