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7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曾麗琴
巷1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麗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28日止累計
118,810元正未給付,其中40,657元為消費款;
74,55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374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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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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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曾麗琴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0657 │ │9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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