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1號
反訴 原告
即被 告 念佛寺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善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漢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77,562元【計算式:(1566.93+18.91+28.80+6.
73+7.90)×600=977,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
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