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31號
CHDV,100,司執消債更,31,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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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靜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楊振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曾子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 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 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 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三、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普通保證債權受償額未確定者,以 監督人估定之不足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並於債權人對主 債務人求償無效果時,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 償,亦為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2項第3款及第 53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張靜汝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其所提如附件 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9日通知各債權 人(共計9人),命於文到8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雖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然最大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明示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又債權人澳商澳盛 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於101年3月12日收受本 院通知,迄今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於101年3月12日收受本院通知,固具狀 到院表示無法同意,然其陳報狀於同年月21日達到本院, 已逾本院所定期間,此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裁 定、各債權人之送達證書及陳報狀附卷可稽(見本案卷第 2、161、165至173、180至184、189至193、176至178、 185至188頁)。是以,上開逾期未為確答之債權人均視為 同意,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5/9人),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新台幣(下同)598,424元/1,005,889元),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二)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清償期間雖已逾6年,然經本院審 酌:債務人張靜汝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所有之財產 ,除其名下中國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98,046元外,因未與 配偶林水源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而適用法定財產制,如行 清算程序,債務人對其配偶林水源尚存有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之財產權。又林水源名下有彰化市○○段693地 號之土地與彰化市○○段377建號之房屋,經彰化第一信 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彰化一信)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餘額為2,623,72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餘額為192,662元。上開房地經彰化一信估定 總值約為3,931,090元、台新銀行估定總值約為305萬元、 東森房屋就鄰近該房地之報價約為450萬元,此有債務人 陳報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彰化一信陳 報狀及抵押借款調查報告表、台新銀行陳報狀在卷可按( 見本案卷第200、114至122、138至143、150至154頁)。 核上開房地經估定之平均價值扣除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約為 1,010,643元(計算式:(3,931,090+3,050,000+ 4,500,000)÷3-2,623,725-192,662=1,010,643)、債 務人對其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約為 456,299元(計算式:(1,010,643-98,046)÷2=456,29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為554,345元(計算式:98,046+ 456,299=554,345)。綜上所述,倘依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以1個月為1期、每期給付5,785元、以6年共計72期為履 行期間,清償總額僅416,520元(計算式:5,785×72= 416,520),顯低於554,345元,故債務人將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延長至8年96期,以提高總清償金額為555,360元(計 算式:5,785×96=555,360),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三)台新銀行於本院100年11月4日編造之債權表所載普通保證 債權額202,154元因無人提出異議而已確定在案,且該普 通保證債權之主債務人林水源在監服刑而難以清償,此有 本院100年11月4日編造之債權表與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案卷第89至99、80 頁)。職是,上開普通保證債權額應全數列入更生方案, 並於台新銀行對主債務人林水源求償無效果時,按實際不



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四)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 本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本件更生方案既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且已延長為現行法例外最長清償期限8年, 核屬適當,亦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當予認可。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 合理消費觀念,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限制。
三、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四、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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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