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賜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賜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二、查受刑人劉賜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