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523號
CHDM,101,聲,1523,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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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貴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貴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柳貴武因施用毒品等數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 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卷附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受刑人柳貴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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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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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有期徒刑│100年12月 │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訴 │101年4月│臺灣│101年度上 │101年7月│彰化地檢│
│ │一級毒│1年1月 │25日 │1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279號 │12日 │高等│訴字第1097│31日 │101年度 │
│ │品 │ │ │字第284號 │地方│ │ │法院│號(程序判│ │執字第 │
│ │ │ │ │ │法院│ │ │臺中│決) │ │3672號 │
│ │ │ │ │ │ │ │ │分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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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1月2 │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訴 │101年7月│臺灣│101年度訴 │101年8月│彰化地檢│




│ │一級毒│9月 │日 │1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544號 │13日 │彰化│字第544號 │7日 │101年度 │
│ │品 │ │ │字第567號 │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 │
│ │ │ │ │ │法院│ │ │法院│ │ │36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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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