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469號
CHDM,101,聲,1469,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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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旻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旻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施旻欣因犯重利罪,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 1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以101年度簡字第885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2月、2月、2月及2月,並經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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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