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1665號
CHDM,101,簡,1665,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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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來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來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來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經檢察官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 第242 號為不起訴處分。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6 月23日晚間8 時許, 在其位於彰化縣溪州鄉○○村○○路1 號之3 住所倉庫內,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上燒烤,吸食其煙 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6 月25日上午6 時2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住所執行搜索 ,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及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1572號搜索票。 ㈡、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採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認證單。
㈣、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㈤、被告陳來義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在民國81年間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出獄後 多年未再有毒品紀錄,近又染上毒癮,並於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約1 個月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尚乏禁 絕毒害之決心,惟其到案後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 屬良好,暨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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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