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1年度,56號
CHDM,101,撤緩,56,2012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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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56號
抗告人 即
受 刑 人 楊子洧
          號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8 日所為撤銷緩刑之
裁定(101 年度撤緩字第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 告於直接上級法官。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 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406 條前段及第408 條第 1 項前段就此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 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 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 人或受僱人。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 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 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 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 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62 條、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第1 項前段、第137 條第1 項、第 138 條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楊子洧之戶籍地址,係設在彰化縣埤頭鄉○○村 ○○路247 巷2 弄9 號,受刑人於接受保護管束時,表示其 現住地址為戶籍地址,仍居住於戶籍地,但其實際上亦居住 於雲林縣西螺鎮○○街6 巷1 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協尋受保護管束人回覆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 管束人基本資料表、應遵守事項暨報到具結書各1 紙及卷附 執行保護管束約談報告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 頁、第31 至32頁、第46、57、60、63頁、第93頁),並據受刑人於本 院訊問時供述無訛,受刑人之配偶王翠霞亦稱受刑人亦有居 住於戶籍地址等語(本院卷第146 頁反面),堪以認定。三、查本院101 年度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向受刑人上開戶籍 地址為送達,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斗郵局郵務士邱仕 佑於101 年8 月14日送達至該址,由居住在該址、受刑人之 弟楊○○(姓名年籍均詳卷)收受一情,亦據受刑人之妻



翠霞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本院卷第146 頁反面),並有 本院送達證書1 紙、郵務士邱仕佑在本院函文所寫之說明附 卷可佐(本院卷第136 頁、第151 頁)。而收受文書之人以 具有通常辨別事理之能力為足,並不以具有民法上完全行為 能力為必要,且按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所稱有辨別事 理能力,係指有普通常識而非未滿7 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 人而言,郵政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 甚明,查收受上開裁定之楊○○居住於受刑人上開戶籍地址 ,其為92年9 月出生,其收受上開裁定時,年紀已滿8 歲, 此有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本院卷 第170 頁),楊○○並非7 歲以下之幼童,亦無證據可認其 為精神病人,堪認屬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依前揭送達之 相關規定,上開裁定於101 年8 月14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抗告期間加上在途期間2 日計算,應至101 年8 月21日屆 滿。上開刑事裁定,亦向受刑人上開位於雲林縣西螺鎮○○ 街6 巷1 號之住處送達,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 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門首 ,1 份投入住戶信箱,並於101 年8 月16日10時10分許,將 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派出所即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 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 101 年9 月28日雲郵字第1011000376號函、郵件寄存登記簿 影本各1 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37 、154 、176 頁),依 前揭規定,裁定寄存送達之日為101 年8 月16日,送達經10 日始發生效力,即應自101 年8 月26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抗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4 日計算,應至101 年9 月4 日屆滿 。
四、本件受刑人遲至101 年9 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此有受 刑人所提出刑事抗告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憑,綜上所述,已 逾5 日之法定期限,受刑人提起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 無從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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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