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57號
PTDV,99,訴,757,201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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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陳衍源
被 上 訴人 群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 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9 月6 日送達(同年8 月27日寄存於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 局北斗派出所,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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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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