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1號
PTDV,101,訴,91,201210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彭成發
被   告 郭秀聰
      林敏郎
      林敏禎
      林敏碩
      方林甲
      張月香
      方柏森
      方豐文
      方恒雄
      董林美容
      張林美淑
      林美媛
      林武雄
      林文藝
      林文厚
      林文琛
      林文慆
      林文就
      廖林美貌
      林美碧
      林王杏香
      何秋華
      林祐丞
      林莉溱
      林文章
      林美𧶘
      林美華
      殷張清幼
      殷竹生
      殷竹欣
      殷淑卿
      殷淑婉
      殷淑帷
      王高明
      王正治
      王憲發
      王招賢
      王招雄
      李王美枝
      王藝臻
      陳錦明
      陳錦茂
      尤陳清葉
      陳松梅
      楊陳松金
      陳松香
      陳松枝
      陳松蘭
      林俊達
      黃枝清
      黃能山
      黃信榮
      黃瑩惠
      黃瑩敏
      黃惠敏
      黃永松
      高林柳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