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1號
PTDV,101,訴,181,2012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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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清勇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董明正間因10
1 年度訴字第18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 1,000,00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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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