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45號
PTDV,101,消債更,45,2012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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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文陽
代 理 人 李淑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釋明附表所示事項並補提相關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須釋明附表所示事項並提出 相關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韻雯
附表:
1.據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陳報,聲請人曾於97年8 月間達成個別 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繳納10期後毀諾,請陳報曾完成個別協 商一致性方案之債權銀行清單、各期應繳金額、毀諾日期,並 說明毀諾之原因,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應 併提出證明文件。
2.請說明98年於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及離職原因,如係非 自願離職應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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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