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永城、呂昭燕間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
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一、相對人謝永城、呂昭燕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即相對人謝永城系爭金錢債務之證明文件(非債權憑
證或執行名義)。
三、系爭金錢債務之歷年往來明細(如係信用卡債務,應檢附歷
來簽帳消費明細)。
四、應釋明相對人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其總債務;及相對人如何
藉法定財產制之方式妨礙交易安全或脫免債務之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