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28號
聲 明 人 許佳雀
黃凡耕
黃中威
黃文宣
陳郁晴
陳羿蓉
陳又慈
陳又綺
洪少晞
黃豐文
黃浡菕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件另聲明人徐美靜、
黃秋香、黃羽芯、黃振彬、黃岑俞、黃月貞、黃明貴、黃仲言、
部分准予備查外,另就上開聲明人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黃嘉富於民國101 年8 月 6 日死亡,聲明人許佳雀、黃凡耕、黃中威、黃文宣、陳郁 晴、陳羿蓉、陳又慈、陳又綺、洪少晞、黃豐文、黃浡菕為 其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 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 非被繼承人之上開親屬,即無繼承權,既非繼承人,自無拋 棄繼承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嘉富業於101 年8 月6 日死亡,聲明 人許佳雀為被繼承人之兄嫂,聲明人黃凡耕、黃中威、黃文 宣、陳郁晴、陳羿蓉、陳又慈、陳又綺、黃豐文為被繼承人 之姪、甥,及聲明人黃浡菕、洪少晞為被繼承人之姪孫、甥 孫等事實,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在 卷可憑。則許佳雀既為被繼承人之旁系姻親,黃凡耕、黃中 威、黃文宣、陳郁晴、陳羿蓉、陳又慈、陳又綺、洪少晞、 黃豐文、黃浡菕為被繼承人之三、四親等旁系血親,依上開 規定均無繼承之權,雖被繼承人之兄黃明榮已歿,然黃明榮 既已先被繼承人於90年12月21日死亡,亦無再轉繼承之情事 。是本件聲明人無繼承資格卻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均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