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828號
PTDV,101,司繼,828,201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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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28號
聲 明 人 許佳雀
      黃凡耕
      黃中威
      黃文宣
      陳郁晴
      陳羿蓉
      陳又慈
      陳又綺
      洪少晞
      黃豐文
      黃浡菕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件另聲明人徐美靜
黃秋香、黃羽芯黃振彬黃岑俞、黃月貞黃明貴黃仲言
部分准予備查外,另就上開聲明人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黃嘉富於民國101 年8 月 6 日死亡,聲明人許佳雀黃凡耕黃中威黃文宣、陳郁 晴、陳羿蓉陳又慈陳又綺洪少晞黃豐文黃浡菕為 其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 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 非被繼承人之上開親屬,即無繼承權,既非繼承人,自無拋 棄繼承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嘉富業於101 年8 月6 日死亡,聲明 人許佳雀為被繼承人之兄嫂,聲明人黃凡耕黃中威、黃文 宣、陳郁晴陳羿蓉陳又慈陳又綺黃豐文為被繼承人 之姪、甥,及聲明人黃浡菕洪少晞為被繼承人之姪孫、甥 孫等事實,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在 卷可憑。則許佳雀既為被繼承人之旁系姻親,黃凡耕、黃中 威、黃文宣陳郁晴陳羿蓉陳又慈陳又綺洪少晞黃豐文黃浡菕為被繼承人之三、四親等旁系血親,依上開 規定均無繼承之權,雖被繼承人之兄黃明榮已歿,然黃明榮 既已先被繼承人於90年12月21日死亡,亦無再轉繼承之情事 。是本件聲明人無繼承資格卻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均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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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