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065號
PTDV,101,司繼,1065,201210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065號
聲 明 人
即繼 承 人 洪榆芝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洪進家(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南州
鄉○○村○○路33號)於民國101 年7 月8 日發現死亡,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