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217號
PTDV,101,司拍,217,20121023,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王金足
相 對 人 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吳于軒
上列聲請人與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對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