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 請 人 王金足相 對 人 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吳于軒上列聲請人與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對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 文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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