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黃秀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林足、黃秀宏、黃秀斌、侯黃秀研、高黃秀霞
、吳黃秀碧、蔡黃秀麗、黃秀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94,5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