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426號
PTDV,101,司促,14426,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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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426號
債 權 人 釋松村
債 務 人 林陳秀月
債 務 人 陳秀娥
債 務 人 陳秀雀
債 務 人 陳建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
  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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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