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12號
被 告 羅元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金木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台幣49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