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政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101 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核其於101 年8 月22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