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周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1 年7 月19日101 年度訴字第62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3 項定 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362 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 上訴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本院於 民國101 年9 月10日裁定命其在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該裁定並已於101 年9 月14日合法送達,經加計 在途期間4 日,計算至101 年9 月25日屆滿,有上開裁定及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狀,其上訴即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