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849號
PTDM,101,易,849,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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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月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50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月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 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9 月21日18時許,未經同 意而進入其叔母饒紅英位於屏東縣新園鄉○○路267 號之住 處2 樓房間內,徒手竊取饒紅英所有之紅色女用皮包1 只( 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2 萬3,000 元、金手鍊1 條、戒指 1 只、耳環2 對及手機2 支等物),得手後旋即逃離上址。 嗣饒紅英發覺失竊旋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許 月娥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 語。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 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 姻親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 條 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許月娥為告訴人饒紅英之姪女,即許月娥之父( 案外人許正華)與饒紅英之配偶(案外人許正茂)為兄弟關 係(父親為案外人許金龍),其間屬3 親等旁系姻親關係, 業據被告許月娥於警詢中、偵查中及告訴人饒紅英於警詢中 供陳明確,復有被告許月娥、告訴人饒紅英、案外人許正華許正茂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各1 紙附卷可 憑(參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3頁),是被告涉嫌竊取告訴人 所有之財物,屬親屬間竊盜,依刑法第324 條第2 項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饒紅英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101 年10月23日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參 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57頁),依照首開說明,前開 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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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