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洺安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1 年7 月31日100 年度訴字第46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
判決正本於101 年8 月31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局建國派出所,經10日後生送達上訴人之效力,加計其上訴期間
,應於101 年9 月2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