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72號
ILDV,101,除,72,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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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康美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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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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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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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馮欣麒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101年4月30日 │303,8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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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