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21號聲 請 人 林罐伯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以一百零一年度家救字第二一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因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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