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1年度,21號
ILDV,101,家救,21,201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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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罐伯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以一百零一年
度家救字第二一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因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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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