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1年度,7號
ILDV,101,司聲繼,7,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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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驗證。
二、聲請人所提親屬關係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文件之正本。
三、與被繼承人方秀燕生前往來之書信、合照相片及匯款單據。
四、聲請人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應陳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之年籍資料及住居地。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在台有
指定送達代收人,併請陳報送達代收人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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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