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賴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⑴「信用卡」貳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玖萬零玖佰
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現金卡」肆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叁拾玖萬玖
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向債權人陸續申辦上述各項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
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