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271號
ILDV,101,司促,6271,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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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楊傑雄
債 務 人 嚴茂森


張寶春

嚴國鶴

一、債務人嚴茂森張寶春嚴國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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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