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15號
ILDV,101,司促,5915,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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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
債 權 人 李慧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朝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
應自支票退票日後起算),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二、更正聲請狀之敘述,本件僅聲請單一債務人,應無連帶之請
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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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