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羅志文
被 告 PLATON RAYMUNDO ERODIAS
ANGOLLUAN DIOVIC CALLUENG
TAMARAY RIZALDY MORA
DELA CRUZ WILLIAM OCAL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
上列被告PLATON RAYMUNDO ERODIAS 、ANGOLLUAN DIOVIC CALLU
ENG 、TAMARAY RIZALDY MORA、DELA CRUZ WILLIAM OCAL因本院
101 年度訴字第295 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羅志文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