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664號
ILDM,101,簡,664,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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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清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清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陸壹公克、驗後餘重零點貳陸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柯清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00年7 月2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56、 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慎行,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7月12日上午11時11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日時,在不 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01年7 月11日晚間11時15分許,在宜蘭縣南澳鄉台九線131.9公里 處為警查獲,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61公克、驗後 餘重0.2608公克),並於101年7月12日上午11時11分許經警 採集尿液送鑑定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 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柯清騰於警、偵訊中之供述。
㈡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 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
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與扣得物品照片12幀。
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8月6日航藥鑑字第 1013239號毒品鑑定書。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施用,核被告前開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施用行為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程序,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 行,依其施用情形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甲基 安非他命1包(淨重0.261公克、驗後餘重0.2608公克)屬查



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蒼 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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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