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10號
原 告 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郭弘義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弘律師
被 告 張成富
被 告 鐘子超
被 告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孫光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曹智恆律師
林譽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事項尚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