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呂振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逸鳴、詹逸齡、詹逸森、詹逸安、詹逸
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3,36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