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279號
SLDV,101,訴,1279,201210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佳仕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國書
被   告 億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 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 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 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在案,依前揭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等情,有支 付命令聲請書、送達證書、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按。(二)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5 萬55 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944元,並於民國101 年 9 月28日以101 年度補字第851 號裁定書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其訴,此 有前揭裁定書在卷可稽。
(三)惟查前揭補費裁定業於101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 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如數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查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可參,顯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1/1頁


參考資料
億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仕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