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財務收支明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249號
SLDV,101,訴,1249,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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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9號
原   告 李東家
被   告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雲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收支明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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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