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陳永乾即上友成衣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帝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工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
壹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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