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35號
SLDV,101,補,935,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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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范毓泉
被   告 范毓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叁萬零伍佰元(核算方
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6,0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2平方公尺=6,57
 2,000 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
 市○○區○○○路○段00巷00弄0 ○0 號房屋:
 58,500元(101 年9 月課稅現值)
㈢綜上合計為6,572,000 元+58,500 元=6,63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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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