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麥正彬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支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石支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伍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捌拾伍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